原、被告父母李某三和王某某共生育二子,即原、被告,没有收养、生育其他子女。父母分别于1996年某某月某某日和2013年某某月某某日去世。原、被告的祖辈均早于父母去世,父母生前未留有遗嘱。现在要求依法平均分割父母所遗房产、存款、现金等。根据法律规定,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原、被告一致确认被继承人李某三与王某某生前均未留有遗嘱,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,故李某三与王某某的遗产由原、被告共同继承,平均分割。